精神分析理论中对“客体”(object,也可译为“对象”)的理解,前后是有差异的。在弗洛伊德的古典精神分析理论中,“客体”是指力必多驱力的目标,它可以是人也可以是物,可以是一件衣服或一件艺术品———只要拥有释放能量的潜力。而在客体关系理论中的“客体”则指人类,指人、人的部分或人的象征,它与人们所熟悉的作为“物”的意义上的对象是不同的。用克恩伯格(O.Kernberg)的话说,即“在客体关系理论中,‘客体’这一术语更为恰当地应该是指‘人类客体’,因为它反映的是此术语的传统用法...即与他人的关系。”这些关系可以是内在的或外在的,幻想的或真实的,但它们基本上是集中在与其他人的互动上。
因此,客体关系是指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客体关系理论是指以客体和客体关系为基础,重视关系轻视驱力的精神分析观点。以此为出发点,许多西方学者倾向于将美国的自我心理学和沙利文的人际关系理论,英国以克莱因为代表的客体关系学派,美国科赫特(H.Kohut)的自体心理学、克恩伯格的客体关系学说统称为客体关系理论,以对应于传统的本能驱力理论,或者采取三分的方式:驱力结构模式、客体关系模式和自身关系模式。两种划分方式都倾向于将克莱因的客体关系理论视为由传统的驱力模式向现代的关系模式转化的桥梁和纽带,视其为一种过渡形式。
上述二分或三分模式的划分,是对精神分析运动系统研究的结果,其意义在于:它可以发现各种对立中的统一,探索不同的精神分析传统相互融合的特点,从而为精神分析思想提供一个概念化、综合化的图景。然而美中不足的是,概括化的研究往往忽略或抹杀不同思想中的分歧和差异,以及每一种思想的独特性。所以,将上述精神分析学的分支视为关系模式尚可接受,但如果将其笼统地称为客体关系理论则不可取,因为这将混淆客体关系理论的内涵和外延,不利于深刻理解客体关系理论的真谛,也不利于客体关系治疗技术的学习和使用。
摘自:王国芳,克莱因与客体关系学派的创立与发展。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9月,第5期。105-110。